牟丙
許允為吏部郎,多用其鄉裏,魏明帝遣虎賁收之。其婦出誡允曰:“明主可以理奪,難以情求。”既至,帝核問之。允對曰:“‘舉爾所知。’臣之鄉人,臣所知也。陛下檢校為稱職與不?若不稱職,臣受其罪。”既檢校,皆官得其人,於是乃釋。允衣服敗壞,詔賜新衣。初,允被收,舉家號哭。阮新婦自若雲:“勿憂,尋還。”作粟粥待,頃之允至。
利书辛
郗公值永嘉喪亂,在鄉裏甚窮餒。鄉人以公名德,傳共飴之。公常攜兄子邁及外生周翼二小兒往食。鄉人曰:“各自饑困,以君之賢,欲共濟君耳,恐不能兼有所存。”公於是獨往食,輒含飯著兩頰邊,還吐與二兒。後並得存,同過江。郗公亡,翼為剡縣,解職歸,席苫於公靈床頭,心喪終三年。
上官卫强
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,五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,视年丰耗。以三十年通制国用,量入为出,祭用数之。丧,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绋而行事。丧用年之仂。丧祭,不足曰暴,有余浩。祭,丰年不,凶年不俭。国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其国也。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;年耕,必有三年食。以三十年之,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,然后子食,日举以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