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荆门限行时间区域公布,车辆出行需提前规划!

发表时间: 2019-07-24 18:26

荆门限行时间区域公布,车辆出行需提前规划!

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

关于中心城区部分道路限制正三轮摩托车通行的通告

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,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,提升城市形象品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,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,在中心城区部分道路对正三轮车实行限时通行措施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限行车辆种类

含燃油、电动、助力等在内的所有正三轮摩托车

二、禁止通行时段

7:00—20:00

三、禁止通行区域

东起五一路(含五一路)、五一路与月亮湖路交叉路口、月亮湖北路与果园三路交叉路口以南路段;

南起白石坡大道(含白石坡大道)、白石坡大道与象山大道交叉路口、白石坡大道与长坂坡路交叉路口、白石坡大道与白云大道交叉路口、白石坡大道与龙井大道交叉路口、白石坡大道与培公大道交叉路口以北路段;

西起海慧路渡槽、荆山大道(含荆山大道)以东路段;

北起泉口路(含泉口路)、泉口路与象山大道交叉路口、泉口路与金虾路交叉路口、泉口路与竹园路交叉路口、泉口路与长宁大道交叉路口、泉口路与车站路交叉路口以南路段。

四、违法处罚

限行措施实施后,凡违反规定,在禁止通行时间、禁行区域道路通行或停放的正三轮摩托车,公安交管部门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之规定,按照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,给予罚款100元、记3分处罚;

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的,扣留车辆,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;

正三轮摩托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,扣留车辆,处以最低限额保费的2倍罚款;

饮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的,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,罚款2000元、记12分;

上路行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,罚款200元、记12分;

正三轮摩托车故意遮挡、污损机动车号牌,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,罚款200元、记12分;

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上路的,收缴车辆,罚款5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;

正三轮摩托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、不听劝阻的,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。

对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

2019年7月24日

来源:湖北荆门交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