仲戊寅
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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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子琐曰:“吾闻之:古者不降,上下各以其亲。滕伯文为孟虎齐衰,其叔父也;为孟皮齐衰,其叔父也。”后木曰:“丧,吾闻诸县子曰:夫丧,不可不深长思也,买棺外内易,我死则亦然。”曾子曰:“尸未设饰,故帷堂,小敛而彻帷。”仲梁子曰:“夫妇方乱,故帷堂,小敛而彻帷。”小敛之奠,子游曰:“于东方。”曾子曰:“于西方,敛斯席矣。”小敛之奠在西方,鲁礼之末失也。县子曰:“绤衰繐裳,非古也。”子蒲卒,哭者呼灭。子皋曰:“若是野哉。”哭者改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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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年之丧,言而不语,对而问:庐,垩室之中,不与人坐焉在垩室之中,非时见乎母也,不门。疏衰皆居垩室不庐。庐,严也。妻视叔父母,姑姊妹视兄弟长、中、下殇视成人。亲丧外除兄弟之丧内除。视君之母与妻,之兄弟。发诸颜色者,亦不饮食。免丧之外,行于道路,见似目,闻名心瞿。吊死而问疾,颜色容必有以异于人也。如此而后可服三年之丧。其余则直道而行之是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