婧文
君之丧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世妇杖。子、大夫寝门之外杖,寝门之内辑之;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,即位则使人执之。子有王命则去杖,国君之命则辑杖,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则辑杖,于大夫所则杖。大夫之丧:三日之朝既殡,主人主妇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则去杖,大夫之命则辑杖;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,为世妇之命授人杖。士之丧:二日而殡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妇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殡则杖,哭柩则辑杖。弃杖者,断而弃之于隐者。
伯丁巳
子曰:“小人溺水,君子溺于口,大溺于民,皆在其所亵。夫水近于人而溺人德易狎而难亲也,易溺人;口费而烦,易难悔,易以溺人;夫闭于人,而有鄙心,敬不可慢,易以溺人故君子不可以不慎也《太甲》曰:‘毋越命以自覆也;若虞机,往省括于厥度则释’《兑命》曰:‘惟起羞,惟甲胄起兵,衣裳在笥,惟干戈省躬。’《太甲》曰:天作孽,可违也;自孽,不可以逭。’《吉》曰:‘惟尹躬天见于西邑;夏自周有,相亦惟终。’